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
錄、個人權益記錄……。第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
保險待遇記錄。
2.《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
、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3.《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可到縣社保機構
、鄉鎮(街道)事務所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
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
4.《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第九十二條:社保經
辦機構應向參保單位及參保人員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